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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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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配置,为了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

来源:   主角:   更新: 2022-02-06 0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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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书简介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配置,为了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

第1章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配置,为了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建设宜居,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势,推进环境质量好转,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工作目标。

  根据现场调查整备、线条整备检查、邀请上司执法的工作原则,巩固现场责任,加强调查整备,严格追究责任,推进散乱污企业调查整备工作,实现全街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备对象。

    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排污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相关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污染许可证(包括注册),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无法有效收集和处理产生的污染物,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满足标准排放能力,超标排放

  (四)生产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工厂灰尘、地面灰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区分不合理,材料、成品、废弃物等保管杂乱,严重影响环境质量

  (五)存在重大安全危险,安全生产措施不足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技术、技术和装备,非法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大众通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染的企业。

  三、整备范围。

  着重于仓库、工厂、拆除现场等容易发生散乱污染的企业场所进行调查整理。

  整备对象包括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

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五、推进措施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56号)和《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1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工商、环保、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涉及使用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二、任务目标

2018年底前全市完成5000家“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全市镇街(园区)分为五个任务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一类镇街,第一档至第五档的淘汰整治任务分别为350家、250家、150家、100家、50家,其中关停取缔数不少于任务数的70%,松山湖暂不下达具体整治任务。具体见下表:

三、实施步骤

在全市当前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保持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具体步骤如下:

(一)发布清理“散乱污”公告。发布《东莞市关于清理“散乱污”企业的公告》,要求全市范围仍在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于公告发布10天内自行清理,实施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各镇街(园区)要迅速通过当地电视台播放公告内容,广而告之,并组织村(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栏、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告知企业。

(二)入户核查。各镇街(园区)从5月起组织村(社区),对照市环保局通过大数据筛选出来的“散乱污”企业初步名录,逐家企业进行入户核查。经现场核实属于“散乱污”企业的,填写《东莞市“散乱污”企业排查信息表》(附件1),对有污染物排放的,要填写用水、用电、排污状况、产品产量、原料及用量等便于排污量统计的相关基础数据,并通过拍照、录像方式等采集有关信息和证据。同时在《东莞市“散乱污”企业排查信息表》中勾选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在入户核查中,凡发现名录外的“散乱污”企业,须一并做好登记,纳入清理名录。原则上在5月2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各镇街根据入户核查情况,填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分类专项整治清单》(附件2)进行汇总。

(三)建立全市“散乱污”整治名录。市环保局根据镇街入户核查反馈的情况,5月底前建立全市“散乱污”整治(动态)名录,并持续补充更新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

(四)村(社区)初步清理。《公告》的自行清理期限结束后,各镇街(园区)可先组织村(社区)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一轮清理、劝退工作。村(社区)一级能够完成清理的,要做好清理证据采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镇街(园区)“散乱污”工作领导小组;难以完成清理的,5月底前要将信息向镇街(园区)反馈,由镇街(园区)一级统筹实施清理。

(五)部门执法清理。村(社区)初步清理后,各镇街(园区)要抓紧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村(社区),对辖区内未清理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行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联合执法、部门分头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对“散乱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各镇街(园区)要按照《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所列部门责任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用好用实各职能部门执法监管措施,按照“谁高效、谁处理”的原则做好清理任务分派,高效推进清理工作开展。对同时存在多方面问题的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指派最能直击其“痛点”的职能部门牵头执法,用最高效和最有力的手段予以取缔。尤其是对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等对群众生命财产构成直接威胁,符合查封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查封手段。在6月底前完成一批“散乱污”企业的淘汰整治。整治完成后,各镇街(园区)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整治逐个进行及时“销号”。

(六)开展“回头看”。从8月起至年底,各镇街(园区)每个月对“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处理,对同一经营场所屡禁不止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有关业主、房东。

四、整治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整治认定范围

1. 市环保局通过大数据筛查,经镇街(园区)入户核查后确认的“散乱污”企业;

2. 镇街(园区)自行排查整治的“散乱污”企业;

3. 镇街(园区)上报纳入2018年引导退出的污染企业。

(二)整治任务完成认定标准

1.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完成后需填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认定表》(附件3),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等处置类型填写有关数据,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由镇街(园区)“散乱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环保分局审核后予以认定,并填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及成效汇总表》(附件4)进行汇总。

2. 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其认定完成任务的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予以认定。

(三)信息报送与统计

各镇街(园区)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窗口为市环保局,具体由市环保局“两高一低”工作办负责信息收发、数据汇总、成效认定、考核评分等。镇街(园区)在开展清理整治“散乱污”行动中,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镇内“散乱污”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村(社区)均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和材料的报送,层层落实报送制度,镇街(园区)一级每半个月(15日、30日)需向市环保局“两高一低”工作办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度,并同步更新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市环保局“两高一低”工作办负责将镇街(园区)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整理,动态更新全市“散乱污”工作台账,统计全市工作进度和减排成效,对镇街(园区)进行排名,编写工作报告和总结,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等。

五、督查督导

为保证实现“散乱污”清理整治工作目标,市、镇两级要严把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市大气办要会同市环保局组成督查组不定期赴镇街(园区)进行督导,抽查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镇街(园区)是否存在漏报、瞒报、谎报、应报未报、应清未清的情况,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及时予以纠正。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村(社区)的督导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并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确保“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落实到位。

六、考核问责

要建立“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考核机制,将整治工作实效纳入镇街年度环保责任考核。要建立工作通报机制,每月进行通报工作进展排名,对进度滞后的镇街(园区)进行通报预警,严重滞后的,报请市政府对镇街(园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查包庇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 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 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 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 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 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 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 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 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 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 规范自由裁量权,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 “一刀切”问题,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 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 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查找存在问题, 明确整治要求, 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 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 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 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 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 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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